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振東被告黃詠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振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振東因被告黃詠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100年度刑保工字第18
5號)、送達證書2紙、通知1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