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8年度台覆字第1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8年台覆字第1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8年度台覆字第17號聲請覆審人 楊旭光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決定(107年度刑補字第4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謂:聲請覆審人楊旭光(下稱聲請人)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原決定機關)檢察官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至103年1月6日始具保釋放。嗣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經原決定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涉嫌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2部分,則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雖然另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被法院判刑確定,但此非本案聲請羈押的理由。聲請人既受羈押共計47日,爰依法聲請刑事補償等語。
二、原決定意旨略以:聲請人遭法院裁定羈押之犯罪事實,包含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且該部分亦經屏東地院判決有罪確定,而原決定機關核發該案執行指揮書時,亦將上揭羈押之47日予以折抵刑期,有105年度執字第4565號全卷可稽,聲請人自不得請求國家補償。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三、聲請覆審意旨略以:聲請人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均是遭人誣陷;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一經訊問,即被飭回或命具保,可見原羈押裁定有不當及違誤之處,請求刑事補償,並非無據。
四、惟查:㈠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
或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受害人固得請求國家補償,為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所明定,乃因其在國家公權力行使時,受有特別犧牲,爰予補償,以示公允及撫慰。基此,若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已經折抵同一偵審程序之另罪刑期者,既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自不得請求國家予以補償。
㈡原決定依憑卷證資料,已詳細說明法院裁定羈押聲請人之犯
罪事實,包含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而聲請人此部分既受諭知有罪判決確定,且所受羈押47日,業經折抵本案刑期,乃認其補償之請求為無理由,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之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揭聲請覆審意旨,任意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王仁貴法官林立華法官袁靜文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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