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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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503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497號
114年度司執字第205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彭昱愷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壯勇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住○○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號欄「114年度司執字第250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司執字第2059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