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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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2503號

113年度司執字第150497號

114年度司執字第205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碧雯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代 理 人  彭昱愷   住○○市○○區○○街○段00號2樓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壯勇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彭子芸彭淑娟

           住○○市○里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號欄「114年度司執字第250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司執字第2059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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