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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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陳浩

陳信宗

林美嬌

一、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浩、林美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浩前就讀勤益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信宗、林美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0,61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陳浩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美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26,55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陳浩自民國113年8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1,725元及如附表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陳浩、陳信宗、林美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5,174元整及附表編號001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陳浩、林美嬌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26,551元整及附表編號00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788號

利息: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74元

林美嬌、陳信宗、陳浩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26551元

林美嬌、陳浩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174元

林美嬌、陳信宗、陳浩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6551元

林美嬌、陳浩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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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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