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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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佩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佩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佩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蔡佩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之侵占及編號1至3、5之竊盜罪,雖均屬財產犯罪,然在犯罪本質及侵害法益之程度上仍有不同,各罪名之間仍具有獨立性;又編號4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則屬偽造文書之罪,非屬財產上的犯罪,亦與上開財產上犯罪之罪名不同而具獨立性,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上,加計編號2至6所處之刑,共計有期徒刑3年3月以下)之內部界限,復參酌本院前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蔡佩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6月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42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11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741號
113年度易字
第5號
113年度易字
第17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741號
113年度易字
第5號
113年度易字
第17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61號
(編號1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84號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4日至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8日
112年3月19日至
112年5月間某日
(聲請書日期有誤)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59號等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59號等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8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5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73號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5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