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佩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佩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佩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蔡佩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之侵占及編號1至3、5之竊盜罪,雖均屬財產犯罪,然在犯罪本質及侵害法益之程度上仍有不同,各罪名之間仍具有獨立性;又編號4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則屬偽造文書之罪,非屬財產上的犯罪,亦與上開財產上犯罪之罪名不同而具獨立性,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上,加計編號2至6所處之刑,共計有期徒刑3年3月以下)之內部界限,復參酌本院前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蔡佩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6月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42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11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741號

113年度易字

第5號

113年度易字

第17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741號

113年度易字

第5號

113年度易字

第17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61號

(編號1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84號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4日至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8日

112年3月19日至

112年5月間某日

(聲請書日期有誤)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59號等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59號等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8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5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73號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57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