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小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