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3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虹甄
之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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