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兼上2人法定甲○○代理人被告己○○
號上列被告己○○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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