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黃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45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黃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共叁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黃馭於民國(下同)99年9月6日受雇於「順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安公司),並自100年9月1日起派駐擔任桃園縣八德市○○街○○號「慕夏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總幹事,負責執行順安公司及慕夏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交辦事項、代收社區管理費及保管社區零用金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詎竟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1年9月2日起至同年10月下旬止,先後36次利用其業務上代為收取住戶繳交之管理費及向廠商支付社區費用、回饋金及返還保證金之機會,分別於附表「收款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收取如附表「經費用途」、「金額」欄所示之管理費等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後,即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逕予以侵占入己,並因賭博而花用怠盡,計侵占款項達新臺幣(下同)781,247元。嗣順安公司於101年10月17日實行慕夏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稽核時,發覺收支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林黃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順安公司告訴代理人 范揚淇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
(三)侵占款項明細表、被告所寫之悔過書影本、支出證明單、慕夏公寓大廈管理費日報表、慕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費憑證、社區大樓(舊衣回收箱)經營管理契約書、慕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鐵捲門遙控器、保全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支出傳票及收據、慕夏社區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存簿明細影本。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核被告林黃馭如附表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
7月1日施行)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是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一】參照),再參酌連續犯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因此「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經查,被告林黃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侵占如附表所示款項之時間分布達2月之久,顯非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亦無難以強行分開之關係,自非刑法上所謂接續犯,而得成立包括一罪,否則均論以接續犯,即有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立法意旨。準此,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之業務侵占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順安公司之款項達70餘萬元,並因賭博而花用殆盡(見本院102年7月
9日審判筆錄第4頁),所為非是,復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尚分文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新法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顯然修法後數罪併罰之範圍已有限縮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惟本件被告所犯,不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應論以數罪併罰,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罪共36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收款日期│經費用途│金額(新臺幣)元│├──┼───────┼──────────┼─────────┤│1│101年9月2日│管理費│15,082元│├──┼───────┼──────────┼─────────┤│2│101年9月3日│管理費│19,049元│├──┼───────┼──────────┼─────────┤│3│101年9月14日│管理費│27,461元│├──┼───────┼──────────┼─────────┤│4│101年9月15日│管理費│2,922元│├──┼───────┼──────────┼─────────┤│5│101年9月16日│管理費│1,080元│├──┼───────┼──────────┼─────────┤│6│101年9月17日│管理費、應付帳款(中│47,844元││││秋節烤肉材料費)││├──┼───────┼──────────┼─────────┤│7│101年9月18日│管理費│20,814元│├──┼───────┼──────────┼─────────┤│8│101年9月20日│管理費│13,116元│├──┼───────┼──────────┼─────────┤│9│101年9月21日│管理費│2,997元│├──┼───────┼──────────┼─────────┤│10│101年9月22日│管理費│16,794元│├──┼───────┼──────────┼─────────┤│11│101年9月23日│管理費│17,965元│├──┼───────┼──────────┼─────────┤│12│101年9月24日│管理費│15,680元│├──┼───────┼──────────┼─────────┤│13│101年9月25日│管理費│21,606元│├──┼───────┼──────────┼─────────┤│14│101年9月26日│管理費│23,803元│├──┼───────┼──────────┼─────────┤│15│101年9月28日│管理費│54,926元│├──┼───────┼──────────┼─────────┤│16│101年9月29日│管理費│22,865元│├──┼───────┼──────────┼─────────┤│17│101年9月30日│管理費│3,660元│├──┼───────┼──────────┼─────────┤│18│101年10月1日│管理費│30,531元│├──┼───────┼──────────┼─────────┤│19│101年10月2日│管理費│4,860元│├──┼───────┼──────────┼─────────┤│20│101年10月3日│管理費、應付帳款(順│180,438元││││安公司服務費、遙控器│││││材料費)││├──┼───────┼──────────┼─────────┤│21│101年10月4日│管理費│26,673元│├──┼───────┼──────────┼─────────┤│22│101年10月5日│管理費│7,553元│├──┼───────┼──────────┼─────────┤│23│101年10月6日│管理費│7,260元│├──┼───────┼──────────┼─────────┤│24│101年10月7日│管理費│2,746元│├──┼───────┼──────────┼─────────┤│25│101年10月8日│管理費│18,071元│├──┼───────┼──────────┼─────────┤│26│101年10月9日│管理費│31,296元│├──┼───────┼──────────┼─────────┤│27│101年10月10日│管理費│14,316元│├──┼───────┼──────────┼─────────┤│28│101年10月11日│管理費│31,512元│├──┼───────┼──────────┼─────────┤│29│101年10月12日│管理費│11,106元│├──┼───────┼──────────┼─────────┤│30│101年10月13日│管理費│5,778元│├──┼───────┼──────────┼─────────┤│31│101年10月15日│管理費│27,622元│├──┼───────┼──────────┼─────────┤│32│101年10月16日│管理費│5,863元│├──┼───────┼──────────┼─────────┤│33│101年10月17日│管理費│5,958元│├──┼───────┼──────────┼─────────┤│34│101年10月19日│舊衣回收商回饋金│17,000元│├──┼───────┼──────────┼─────────┤│35│101年10月間│應退裝潢保證金│20,000元│├──┼───────┼──────────┼─────────┤│36│101年10月間│社區零用金│5,000元│├──┴───────┴──────────┼─────────┤│合計│781,2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