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玉清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777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102年度中簡聲字第41號處分不服,聲請人已提出異議之訴(本院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777號),冬股依法停止拍賣聲請人的貨,依強制執行法聲請人屋內貨非陳所有。冬股濫權枉法, 林世民 應調查而不調查,其處分違背法令。不是聲請人主觀推論,聲請人明找司法院長算帳,聲請人是總統老師,若不被許多人害,不會如此差,林世民如此做他有良心嗎?請他停止冬股拍賣,不然他兩狼狽為奸,聲請迴避合乎法理。聲請人認為他是瞎子,做事草率,應調查卻不調查,其處分違背法令。除非他良心發現,聲請人才撤銷聲請。聲請人先付本票新臺幣1,000元,將來付錢後拿回本票,他不該幫有錢人來欺負窮人,他作為該反省。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聲請該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指揮訴訟欠當、怠於發問或曉諭、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調查證據、命行鑑定及庭訊多次,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前開事由,尚非該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亦非與當事人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復無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則依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謂該法官有偏頗之虞。故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該法官迴避,均與上述情形不合,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戴博誠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p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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