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商標專用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七號
原告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 律師被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豐裕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商標專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