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六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陳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過失程度、被害人所受之傷勢,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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