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和解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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