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355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顯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