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調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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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東旺建材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爭議有所請求而涉訟,雙方在合約第四
條約定「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
法院」依法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