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34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被告丁○○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43,07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3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