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法官於審理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判決確定後,經合法傳喚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影本附卷可參,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乙○○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