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151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297號駁回確定。於95年11月8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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