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31號原告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