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54號、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分別駁回上訴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8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2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0月27日法矯字第0980043655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蔡國在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