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楨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債務人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原法定代理人已當然解任)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