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1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清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4902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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