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18號民事調解筆錄

調解筆錄

114年苗司消債調字第18號(調5)

聲請人即債 葉榮

務人

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兼上開債權人之代理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消債調字第18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書記官洪雅琪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榮標

聲請人代理人黃柏彰律師到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鄭明輝到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願依附件所示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

債權)還款分配表所示繳款日、還款期數、利率及每月清償

金額按期還款予各債權人。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每月匯款予

最大債權銀行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依

各債權人債權比例統一撥付予其它債權人。

二、債務人願遵循附件所示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

保債權)所示條款履行上開還款方案。

三、債務人於履行上開還款方案完畢後,債權人其餘債權均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債務人葉榮標

債務人代理人黃柏彰律師

債權人代理人鄭明輝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洪雅琪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洪雅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