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114年苗司消債調字第18號(調5)
聲請人即債 葉榮 標
務人
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
兼上開債權人之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消債調字第18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書記官洪雅琪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榮標 到
聲請人代理人黃柏彰律師到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鄭明輝到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願依附件所示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
債權)還款分配表所示繳款日、還款期數、利率及每月清償
金額按期還款予各債權人。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每月匯款予
最大債權銀行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依
各債權人債權比例統一撥付予其它債權人。
二、債務人願遵循附件所示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
保債權)所示條款履行上開還款方案。
三、債務人於履行上開還款方案完畢後,債權人其餘債權均拋棄
。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債務人葉榮標
債務人代理人黃柏彰律師
債權人代理人鄭明輝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洪雅琪
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