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伯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洲桂冠社
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