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825號債權人 柯宗龍 上列債權人柯宗龍因與債務人 陳山徵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柯宗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山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