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七七號
上訴人丙○○即被告
生前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本件丙○○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緩刑三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
二、乙○○於九十一年七、八月間,與他人因賭債生過節,遭不知名人士至其經營位在新竹市○○路○○巷○○弄○○號商店前潑灑油漆,遂生擁槍自衛之意,並於同年八、九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熟稔槍械製造技術之丙○○。乙○○遂央請丙○○指導其製造槍枝技術。九十一年八、九月間,丙○○、乙○○及 林明信 (綽號 阿弟仔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共同基於製造槍枝犯意聯絡,先由丙○○帶同乙○○前往新竹市○○路○段幻象二千模型玩具店購買一支M八四型玩具手槍(俗稱小九二)將之拆解,取得該玩具手槍結構中重要部位如槍管、撞針及撞針基座,作為製造基本模型。再購可耐火藥爆炸力之中碳鋼材質之鋼棒五支,作為製造槍管、撞針及撞針座材料,備供製造可供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手槍。隨後由丙○○帶領乙○○及林明信攜帶上述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模型及材料,分至新竹市○○路某處鐵工廠及新竹市○○路某處洗床廠,委託為槍管、撞針及撞針座之車床加工及洗床塑型。再由乙○○及林明信向該模型玩具店購買同型式之金屬材質玩具手槍四支後,在丙○○指導下,於新竹市○○路○○○巷○○號吉田修車廠內,將上開四支玩具手槍,換裝金屬槍管、撞針及撞針座,再予修整,組裝成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送鑑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械二支。乙○○製造上開槍枝後,攜回其新竹市○○路○○號六樓租屋處藏放持有,九十一年九月間,經憲、警單位監聽掌握證據,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核發搜索票,並經新竹憲兵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晚上,對丙○○及乙○○等人相關處所搜索並拘提二人到案,林明信聞訊,將上開槍枝攜離前開處所,迄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在台南市○○○○街○○巷○○號旁之空屋內查獲製造完成可發射子彈而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二支(送鑑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及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半成品一支(經送鑑認未具殺傷力,致未製造完成,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二、案經新竹憲兵隊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上訴人即被告丙○○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業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死亡,有簿謄本在卷可查,原審予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已經死亡,即無從對之為判決,是被告在前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予以撤銷,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貳、上訴人即被告乙○○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坦承於上開時地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等事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偵卷第四一頁、第四二頁、第四三頁)。且查:
㈠、被告乙○○於新竹憲兵隊偵查稱:「(你於十一月四日十時許帶領本隊人員至台南市○○○○街○○○巷○○○號旁之廢棄空屋取出之三把改造手槍成品及空彈殼二0五顆為何人所有?)最大支的 貝瑞塔 九0改造手槍是我所有,另外兩支小支貝瑞塔九0改造手槍是我綽號「弟仔」之朋友林明信所有。另外兩把改造手槍是今年九、十月林明信託我到我到新竹市○○路○段幻象二千槍械模型店以每把五千餘元代價陸續購買三把模型手槍當中之其中兩把」、「(林明信有無向你表示購買模型手槍之用途?)他有說要買來玩的,據我所了解他個人對槍械方面很有興趣」(第六三六八號偵卷第一一四頁反面至一一五頁)
㈡、被告乙○○於偵查稱:「(你在何時才正式開始找到丙○○介紹你找車床廠及洗床廠,以便從事槍械改造之加工?)約一、二個月前」、「(丙○○帶你到何家車床廠及洗床廠?)我只知道所在,不知道路名」、「(你總共僱請車床廠及洗床廠幫你改造了幾支槍管?)約十幾支」、「(你總共僱請車床廠及洗床廠幫你做了幾支撞針?)約二、三十支」、「(你總共僱請車床廠及洗床廠幫你做了幾支撞針座?)十個」、「(你有請車床廠及洗床廠幫你做槍機?)沒有」、「(右開改造槍枝之零組件是何材質?)都是金屬碳鋼材質」、「(丙○○何時開始帶你去車床廠及洗床廠?)約二個月前。他只帶我去第一次,讓我知道在哪裡可以做車床加工及洗床加工。之後我自己去。第一次去時,我和丙○○帶了五支金屬碳鋼材質圓棒,先去車床加工廠請車床廠按照我要的尺寸車成五個中空之圓管,至於撞針我忘記不曉得是第一次或是後來再拿去車的。過了至少有四個禮拜之久,才拿到撞針及中空之圓管。丙○○再跟我一起拿去洗床加工,做外形的部分,要讓其可以卡住槍機抓彈鉤之凹槽。至於撞針機座全部是委託洗床加工廠做的」、「(右開你所說改造之槍管、撞針、撞針底座,你是一次全部拿給加工廠加工,或是分次?)槍管部分是分二次,一次是在九十一年九月間,一次是在九十一年十月間,撞針部分也是一樣。撞針底座是一次,是在九十一年九月間」、「(右開槍砲零組件之尺寸、樣式是依據何種型之槍枝來改造?)M─八0,俗稱小九二」、「(你右開之槍管及撞針、撞針底座在改造之過程中,丙○○參與的程度為何?)因為我不是很懂,因為有時要組裝之過程中,有些技術上之問題,丙○○比較懂,所以我就拿去問他」、「(你去問丙○○有關改造槍械之技術問題時,是如何聯絡?約在何地?)都是我用0000000000或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打電話給他,大部分是約在吉田修車廠見面。我拿槍管及機槍給他看,問他要怎麼才能夠裝的上去,怎麼子彈才不會卡住或是掉到槍管裡面去。這些技術問題有一些已經克服了。我組裝完成的改造手槍有三、四支,半成品二、三支」、「(你所改造之手槍槍身是如何來的?)在新竹市○○路幻象二000模型店,我總共買了四、五支模型槍。買模型槍之目的就是要改造,使之可以發射金屬子彈」、「(自己做金屬子彈?)有。但是只做了一半。只有做殼而已,做了一百多顆」、「(丙○○有幫你處理槍管、撞針、撞針底座結合之部分是那個部分?)是上彈不順之部分,他有使用銼刀幫我磨角度,磨槍管及上彈孔凹槽之角度。他幫我磨了二、三次。有的是他教我,我自己磨。大部分是丙○○幫我修整的。都是在吉田修車廠磨的」、「(吉田修車廠之人是否知道你與丙○○在該處改造手槍?)他們不知道,因丙○○與吉田修車廠之老闆是朋友,他經常去該處聊天」、「(車床廠及洗床廠是否知道你所交付之碳鋼圓棒是要做為改造槍枝之槍管及撞針之用?)應該不知道。因車床及洗床是分開做的,他們都只看到樣品尺寸的一部份而已」、「(你改造本件槍彈之目的?)是為了要防身之用」、「(你改造本件之槍彈係在何處?)有關槍管、撞針、撞針底座是分別委託在新竹市○○路、東大路之鐵工廠來加工製造。組裝成品是在新竹市○○路○○號六樓之十二(一六二0室),至於彈殼則是在新竹市○○路之同上一家鐵工廠」、「(如何改造法?)我買模型槍,槍管及撞針等要改的地方,再去找車床等幫我弄」、「(你改造後槍放在何地?)放在家中,後來放在阿弟那裡,我怕放在家中被查獲,現在阿弟放在何處我不知道,要聯絡才知」、「(你改造槍枝是要販售?)不是,我沒有販售之意思,只是防身,以前有與人結怨」、「(今日查扣之三把改造手槍是否就是本件你委託車床廠及洗床廠加工製造槍械零組件之槍管、撞針、撞針座所組成的?)是,但有一把不是。該把是三、四年前綽號「浪味」之人在新竹市○○街某家PUB店內交給我的。另二把小九二就是本件改造之槍枝。是由綽號 弟仔者 (林明信,有時也叫他「阿弟」)拿去組成而成的,製好的零組件是我交給他的」、「(今日查扣之二百零五顆金屬空彈殼是否就是前次你所稱你只做了一半之金屬材質子彈之彈殼?)是」、「(有關本件槍砲零組件製造完成之後,組合成改造手槍之技術問題是否也由你向丙○○來請求協助、幫忙處理?)是。因為我不懂」、「(本件槍枝之主要零組件之金屬材質材料也是由你與丙○○一起去購買的?)是。一次,第二次就由車床廠按照第一次之材質帶料加工,第二次加工後,我就直接由車床廠拿到洗床廠去洗」、「(你前次所供述二十幾顆之金屬材質子彈成品目前在何處?)被林明信拿走了」、「(前次你供述在新竹市○○路幻象二000模型店買了四、五支模型槍,目的是為了要改造使之可以發射子彈」、「(你究竟買了幾支?)四支」、「(今日查扣之三支裡面,哪幾支是屬於你跟林明信所改造的手槍?)有二支(即小九二那二支)是我去幻象二000幫他買的。幫他買的目的原來是他要自己玩的,後來他又拿塑膠槍管之模型、撞針及撞針底座模型給我叫我找人去製造。我並不知道他做那個是要組槍」、「(為何你昨日稱本件之槍砲零組件是由你來製造,目的是要組成改造手槍,組成後才交給林明信保管,你今日又稱你不知道該零件是要拿來組成槍砲用的?)因為槍砲零組件都是我拿去做的,我不想連累他。零組件是林明信委託我拿去的。我希望把這組成之槍枝都拿出來,結果林明信不守信用,只交了我原來寄放給他的一把大把之仿貝瑞塔九0手槍以及由本件槍砲零組件組裝之二把小九二。我不想再替他揹了,槍全部都是他的,改造也是他,我只有幫他作零組件」、「(丙○○第一次帶你到新竹市○○路幻象二000模型店購買供製作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玩具槍,該槍枝型號為何?)M八四。俗稱小九二」、「(之前你在檢察官偵訊時供述你與林明信總共製造了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十餘支,撞針二十至三十支及撞針底座十個,上開物品是在何處?)除了被起獲之三把小九二改造手槍外,都是林明信帶走了」等語(第六三六八號偵卷第七三至七六頁、第八一頁、第七五頁、第一二一至一二二頁、第二00頁)。
㈢、被告乙○○於原審稱:「(是與丙○○、林明信一同製槍?)是。除了扣案的二把改造手槍及彈殼二百零五顆外,其餘均被林明信帶走了」、「(為何要製槍?)之前我店裡被人家潑油漆,所以我想要有一把槍自衛」、「(何以委託製造之零件那麼多?)要讓丙○○做,他又不斷做壞,反覆定做,所以這麼多」、「(製槍都在哪裡製?零件都放在哪裡?)我將零件交給丙○○讓他在吉田修車廠裡弄,剩餘零件及製好的手槍放在新竹市○○路○○○號,那是我家,那段期間我也讓林明信住在那裡,但我在外租屋住沒住那裡」、「(林明信帶走多少東西?)槍管十幾支、改造手槍一支」「(九十一年八、九月何以再找劉?)這時剛好有糾紛,因我在九十一年七、八月點召前,遇到朋友帶我去賭博、喝酒,身上現金都輸掉了,我發現是詐賭,未還剩餘賭債,他們到我西大路四六巷三十三弄十一號潑油漆,此時我想有槍自衛」、「(為何要製如此多的槍、彈?)因為工廠定作的量要比較大他們才會作」、「(槍身是模型店買的?)是」、「(如此只需一支槍自衛,何以買四、五支玩具槍?)我在模型店買了四支」、「(九十一年八、九月,劉如何與你組裝零件?)九十一年八、九月,我告訴劉我想要有一把槍,他帶我去光復路模型店買小九二槍,後來又到經國路某處買中碳鋼材質之碳鋼五支作槍管,後來又到西大路某處鐵工廠叫他幫我們作槍管、撞針、撞針座」、「(都是同一天為之嗎?)是」、「(鐵工廠老闆如何知道如何作?有無圖型?)劉是拆了小九二內之小組件,給鐵工廠老闆比對,當天要作五支,過三、四星期劉帶我到東大路洗床工廠作槍枝外型」、「(何以偵訊中說要作二十支?)因為第一次作的深度不夠,我再叫老闆作槍管十支、撞針二十到三十支、撞針座十支」、「(是你自己去說的嗎?)是。之前我有問過劉,他有幫我修正一些,我再去找老闆」、「(如何與老闆聯絡?)我自己親身聯絡,西大路是作槍管、撞針,我去了二次。東大路是洗槍管外型,我也去了二次」、「(詳細地點?)東大路、水田街口」、「(零件如何組製?)是我裝的,劉之前有教我,組裝過程若有不懂,我會再去找他,他會教我」、「(扣案兩支手槍,是你自己組裝成?)是」、「(如何與劉聯絡?)我用手機聯絡,我手機是0935─005375,劉的手機我忘記了。電話聯絡後就約在吉田修車廠,那是劉朋友開的,他並不知情」、「(阿弟有無參與?)沒有」、「(總共製了幾把槍?)四把」、「(是否扣案的三把?)我作壞一把,沒有被扣案,我帶憲調組查獲三把,其中有一把是 浪哥 給我的,還有一把被林明信拿走了」、「(何以偵訊中自承完成手槍三、四支,半成品三、四支?)我是指零件全組好的有三支,林明信拿走的該把槍我不知是製好的還是沒製好」、「(林明信拿走多少?)槍一支、槍管十二支、撞針二、三十支、撞針底七個」、「(是你叫林明信拿走的嗎?)不是。因林住在我家,我出事他就把東西拿走」、「(何以偵訊中自承是幫林明信扛?)因為我氣他沒有將全部的槍、彈交出」、「(如何聯絡林明信?)我用0915─076757號手機」、「(本案確實與林明信沒有關係嗎?)沒有關係,九十一年十一月林明信沒有工作,到新竹找我,他知道我製槍,東西放在哪裡,我被抓,他就把東西拿走,我不知道為什麼」、「(何以到鐵工廠有二人?)我都是一個人」、「(對於 劉之言 有何意見?)去找劉時,林明信只有去一次而已」、「(他知道你製槍嗎?)知道」、「(有何補充?)我載過林到洗床廠附近,他不知道」、「(提示金河電子遊藝場營利事業登記證?)我是人頭,九十一年十月份才換成是我。(0955─667944手機是何人的?)是我的」、「(期間作了幾支槍?)四支,三支本案查獲,另一支林明信拿走」、「(扣案撞針十支,是何處查獲?)在我食品路租屋處查獲。(林明信到底有無參與?)我組裝時他有在旁看,曾跟我一起去工廠拿零件,但他在外面等,他知道我跟丙○○在作什麼,但也只僅於知道而已並沒有參與」、「(他為何把槍砲零件帶到台南去?)我被憲調站約談時,我主動提及要交出槍砲,我就聯絡林明信,但林明信告訴我他已把槍砲帶下去台南,我問他為什麼,他說為了要保護我避免被查獲」、「(為何想到要聯絡林明信?)那段期間他住在我那裡,知道我槍砲放在哪裡,我也是跟憲調站講東西是林明信在保管,所以我要打電話給他」、「(能否確定放在林明信那邊的零件有多少?)一支槍、撞針座八個、撞針二、三十個、槍管十幾支」、「(林明信到底有無參與?)他知道我們要製槍,我去取零件,製造過程,及不懂時去問丙○○,他都有陪同的紀錄」等情(第一0七號原審卷第七至九頁、第三六至四一頁、第四四至四六頁、第二一五至二一七頁)。
㈣、被告乙○○坦承之情與共同被告丙○○下述坦承之情大致相符:①、共同被告丙○○於新竹憲兵隊偵查稱:「約兩個月前乙○○曾到經國路一段省立醫院旁之吉田修車廠來找我,詢問我如何改造槍械;數週後某日, 姚員 提著內裝兩至五支槍管半成品到汽修場找我,該批槍管是以白色透明塑膠袋裝著,外面再包以一般紅白相間之購物塑膠袋,到車廠後他走到我身邊,有很高興的樣子對我表示要去改造槍械;後來不知隔幾週,姚員拿了兩支黑色槍管給我看,地點也是在修車廠;該兩支槍以我個人經驗看起來可能是成品」、「(姚員總共前後給你看過幾次槍管?地點?數量?)約五次左右。除了前述兩到五支之半成品外,姚員都是拿兩支黑色槍管給我看。地點除了修車廠外還有姚員住處」、「(曾否看過乙○○改造槍械?)沒有」、「(姚員住處?)在食品路與儷水路交叉口之格瑞絲飯店該棟大樓內」、「(在姚員住處曾看過幾次槍械零組件?)在樓下看過一次,是兩支黑色槍管」、「(請陳述參與乙○○改造槍械之過程?)約一年多前,姚員就曾經跟我提過要改造槍械的事情,可是實際上開始改造行為是在最近的事。約三、四個月前某下午,我從經國路一段四五四巷五十三號吉田修車廠騎機車載著 姚某 到光復路二段幻象兩千槍械模型店以五千餘元買了一支M八四黑色道具手槍,準備進行拆解看其內部構造,以供槍械改造之參考;翌日我又偕姚員到新竹市○○路○○街與國華街中間路段上之某家鋼材行以一千餘元購買五支圓條狀中碳鋼棒,約傍晚時分,我們又到西大路消防局斜對面某巷內之家庭式鐵工廠要求店家將五支鋼棒以車床做成半成品;數星期後我們又拿該五支半成品到東大路、水田街附近巷內之鐵工廠進行槍管塑型,代價一支八千元,整個改造槍械過程所需花費全部由姚員支出。約莫半個月後槍枝成型後就由姚員取走」、「(姚員是否與你提及槍械組裝情況?)在槍管成型後數日,姚員拿了該五支槍管和我們當初購買之道具槍來吉田修車廠找我,向我表示槍管組裝在該支道具槍上無法順利將子彈上膛,我告知買一支銼刀將某些部位做修正試看看,後來陸續姚員都會拿著成品來請教我組裝之問題,來的次數我已不復記憶」、「(是否知悉姚員有改造槍枝其他零組件?)姚員另有請前述鐵工廠製作槍枝撞針與撞針座,製作流程與槍管相同」、「(姚員曾否提及改造槍械之用途?)他沒有明確說出,但平常言談中我推測他應該是自己要壯勢所用」、「(本隊於姚員家中所扣押之改造玩具手槍,是否為前述與姚員至幻象兩千槍械模型店所購之M八四黑色道具手槍?)此係CLOCK手槍,並非我與姚員前往購買之M八四黑色道具手槍」等語(第六三六八號偵卷第十一頁反面至十二頁、第十三頁反面至十四頁)。②、共同被告丙○○於偵查稱:「約於今年(九十一年)三、四月前,我帶姚某去買道具槍M─84一支,目的是要依該槍枝結構進行改造,要改造的位置是槍管、撞針座,買回來後,就照該道具槍枝尺寸去買鋼材(中碳鋼棒),總共買了五支可以做成五套(包括槍管、撞針及撞針座)之條狀中碳鋼棒,再來我帶著姚某到竹市○○路之一家家庭加工廠去做車床之部分,加工成半成品,過了至少四個禮拜以上,車床加工好後,我再帶姚某到竹市○○路○○街附近一家加工廠進行槍管洗床加工,目的是要將槍管加工,將槍管底部洗出凹槽狀,可以安裝到槍機上,同時將撞針座洗床加工使之可以跟滑套結合,至於撞針不需洗床,只要車床加工即可,我帶他到該洗床廠後,就講好由他自己去取貨,取完貨後,有技術上的問題再請教我,之後,他自己去取貨,取完貨後,他會跟我聯絡,問我要怎麼處理,他大部分都是跟我約在吉田修車廠,他有好幾次帶著洗好的槍管及撞針座,問我為何組裝後上彈不順,或撞針有過長或過短之問題」、「我知道姚某至少做了五支,因我只答應帶他去第一次,認識車床廠及加工廠,以及做技術指導,所以之後他自己有無再去做,做幾支,我很難了解」、「(從九十一年七月後迄今,姚某總共去請教你幾次有關槍枝之問題?)很多次,最近一次是一、二個禮拜前,他是問我為何上彈後,退彈鉤無法鉤住子彈,子彈會掉入槍管,問我如何解決,我因他有拿槍管給我看,我看的結果是槍管上彈處車太深,必須要修正才可以使用,之後我們就沒有再聯絡,就被逮捕了」、「(姚某有無拿成品給你看?)沒有,他只是有時拿半成品來問我問題,我告訴他如何修正,示範給他看,他回去自己處理」、「(你們拿碳鋼棒去車床廠及洗床廠加工時,該工廠是否知道是要做槍枝用的?)我們不會讓他們知道,所以才會車床及洗床分開不同人做,因若他們知道是要做槍枝用的,他們會不敢做」、「(你帶乙○○到新竹市○○路購買之玩具槍模型型號為何?)我記得是M八四,該槍是仿貝瑞塔廠製造之道具槍。俗稱小九二」、「(為何乙○○說是M八0?)乙○○說錯了」、「(據你所知乙○○購買了幾把小九二玩具槍?)我只有帶他去過一次而已,就是買一支回去當作模型基礎。我不知道他事後自己總共買了幾把,只知道他當初說要做五把。所以買的中碳鋼棒是做五支手槍之量。所以之前我說他是要做五把。至於實際上他組裝完成的有幾把,我不確定。但以他所購買之材料及製造之主要組成零件,應該可以做到五把」等語(第六三六八號偵卷第六七至六八頁、第六八頁反面至六九頁、第一九七頁)。③、於原審調查時稱:「(何時姚要你製槍?)九十一年
八、九月」、「(過程如何?)我帶他去買材料小九二、中碳鋼五支」、「(後來如何?)我又帶他分到東大路、西大路作零件,拿小九二裡面的塑膠作模型,我沒有圖」、「(錢都是姚付的嗎?)是」、「(如何與姚聯絡?)我手機0932─284765」、「(0955─667944是何人的?)阿弟的」、「(與阿弟熟識嗎?)不熟」、「(扣案槍枝均是你組裝嗎?)不是我裝的,是姚裝的,他不會裝時會來問我,約在吉田修車廠,老闆在修車,他不知道我們的事。老闆是 翁恩澤 」、「(姚去問你,林明信有一起去嗎?)有,次數超過二次以上,也會當場問我槍枝的問題」、「(有無問過姚,他組裝了幾把槍?)槍管作五支,至於事後他組裝幾支我不知道」、「(你帶姚去修車廠、洗床廠,事後有再去取零件嗎?)我只有帶他去一次」、「(何時林明信和被告乙○○去找你?)九十一年八、九月。當初九十一年初, 鄭佳賢 找我跟姚吃飯時,林明信也在場,後來姚約我在吉田修車廠時, 林有 去二次」、「(林明信有無單獨打手機問你製槍的問題?)沒有」、「(是否知悉林和姚一起製槍?)是」、「(知否林和姚製了多少槍?)至少二支。但是他作子彈的事我不知道」、「(作的槍是貝瑞塔或 克拉克 ?)貝瑞塔」」等情(第一0七號原審卷第四二至四四頁、第七二至七三頁)。
㈤、按共同正犯,係共犯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共同正犯應就渠等之犯意聯絡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被告乙○○與共同被告丙○○對於林明信於製造上開槍支過程中,既就槍枝重要組成零件之取得及槍枝拆解組裝均有所參與等情供陳一致,核與證人即鐵工廠及洗床廠之老闆 陳貝崑王泰興 分於原審訊問時證稱:「除被告丙○○及乙○○確有 委託渠 等製造一些零組件外,於續予委託製造及取件過程復尚有第三人參與」等情相符。再從本案製造完成之槍枝係由林明信所持有並保管,且於檢警單位調查本案時,旋有林明信將之攜至台南市○○○○街○○巷○○號旁空屋等情可知,被告乙○○與丙○○及林明信均就製造槍枝部分於事前謀議而有犯意聯絡,其等互為利用彼此之行為而達共同製造槍枝之目的,應認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
㈥、查獲之改造手槍(送鑑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不具彈匣),認係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之金屬玩具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槍機而成之,認具殺傷力;另支改造手槍(送鑑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BERETTA廠M九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去除槍管內阻鐵而成之改造手槍,認具殺傷力;及另扣案之槍支(送鑑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不具彈匣),認係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換裝土造金屬撞針座、槍管而成,惟送鑑槍枝欠缺撞針、復進簧桿及槍管固定鈕,故無法供擊發及發射子彈使用,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刑鑑字第0九一0三0三九一二五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憑(偵卷第一八一頁)。
㈦、按刑事法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以「誘人入罪」意思,對於一個「原無犯罪念頭」之人,經由明示或默示意思表示挑起被教唆人犯罪決意,是苟被教唆人本即有犯罪念頭,警察縱有實施「誘捕偵查」方法,亦僅是讓被告犯行「提前」浮現,並非藉此挑起被告犯意,此與「陷害教唆」無涉。本件被告丙○○及乙○○雖於製造槍枝過程,已為檢警單位獲悉,並實施監聽誘捕而查獲。然本案係被告等基於製造槍枝犯意,先將製造槍支重要零件委由不知情鐵工廠及洗床廠製造,再由丙○○指導下,由乙○○及林明信換裝M八四型玩具手槍之金屬槍管、撞針及撞針座,再予修整,始組裝成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二支,足徵被告等初始即有製造槍枝之犯罪決意,並非由檢警單位誘捕所造意,且警方為求人贓俱獲,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監聽方式,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監字第五二、五四、五八、六四、六五號監聽卷及監聽記錄在卷足佐(偵卷第一三四頁),將原具有犯罪決意之被告等予以查獲,即與陷害教唆有間,亦與未遂犯要件未合。
㈧、被告乙○○之辯護意旨雖主張被告供述槍枝等違禁品來源,因而查獲扣案,更使共同被告丙○○有所懼怕,可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不因林明信未到案而受影響,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要件等語,但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之規定,雖有「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然本件係憲兵隊依據法定程序監聽(四四七號偵查卷第六六頁至七二頁),聲請搜索票,並明確載明搜索槍彈與零件內容而查獲(四四七號偵查卷第五九頁),是被告犯行業已為憲兵隊與檢察官掌握,且被告於被憲兵隊查獲時並未承認犯罪(六三六八號偵查卷第九頁),又其雖於檢察官初訊時坦承,並由憲兵隊帶同在台南市○○○○街○○巷○○號旁之空屋內查獲製造完成可發射子彈而具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二支(送鑑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及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半成品一支(經送鑑認未具殺傷力,致未製造完成,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然被告乙○○係於偵查陳述共買四、五枝模型槍(同上卷第七五頁),且共同被告丙○○於偵查陳稱應該可以做五把等語(同上卷第一九七頁),而被告乙○○又明確陳稱林明信留一把,則是否尚有一把未查獲仍有疑義(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查獲時所查扣之克拉克CLOCK模型手槍,與BERETTA並非同型,經過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並無殺傷力,非違禁物不予以沒收,同上卷第一八七頁鑑定報告),且林明信又未查獲,是尚與供述「全部槍砲、彈藥之來源及去向」不符,則本件被告乙○○並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
㈨、綜上,被告乙○○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乙○○以及丙○○就購得之玩具槍予以改製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械,前後共製成二支,另有一支槍管經被告等著手改製,惟未經組裝成有殺傷力之槍械,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既遂、未遂罪,渠等製造未具殺傷力之槍枝等未遂行為,已為其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既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未遂行為。被告乙○○製造後進而持有槍枝,其持有行為係低度行為,為製造階段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持有槍械階段之行為不另予論罪。被告等一次製造多支槍枝,為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被告乙○○與丙○○及林明信就製造槍枝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乙○○及丙○○雖於偵查及原審時自白犯罪事實,並供述槍枝之來源及去向,然本案尚未查獲被告等全部製造之槍枝,尚有部分改造槍枝在共犯林明信持有中,而林明信既未到案以供查明,即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合,尚無法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㈡、原審認被告乙○○罪證明確變更起訴法條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審酌被告素行、為免仇家尋隙始擁槍自重之犯罪動機,且其改造、持有槍枝非多,所為對於社會治安雖尚未造成實際危害,但潛在危害性甚大,及其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以被告乙○○共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量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諭知扣案之仿BERETTA改造手槍叁枝(送鑑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不具彈匣;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含彈匣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不具彈匣),雖無具殺傷力,然係被告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沒收。至共犯林明信所持有之槍砲部分,因其尚未到案,故無法確定此部分之數量,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知。另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原規定:「犯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此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業經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刪除,並經公布施行,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不為是否宣告保安處分之諭知。
㈢、原審判決且以:「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製造前述改造手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同時,為供該製造完成之手槍有子彈可擊發使用,另又自行在前述新竹市○○路附近不詳住址之鐵工廠委託製造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之金屬材質彈殼計二百零五顆及本案查獲之疑似撞針十支(起訴書漏載),而均屬內政部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依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台(八六)內警字第八六七0六八三號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因認被告等尚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製造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嫌。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三一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分別揭有上旨,足資參酌。③、經查:此部分扣案撞針及空彈殼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鑑驗之結果,認均非屬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六)內警字第八六七0六八三號公告之槍砲及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內授警字第0九二00七五八六七號函可稽。顯見此部分扣案之撞針、金屬彈殼,尚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則縱係被告持有或製造之,亦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之要件不符。④、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屬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經核原判決就被告乙○○部分,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之諭知亦屬妥適,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安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林瑞斌法官施俊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前段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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