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12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江俊毅
被 告 黃金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