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昌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與第三人立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系爭工程契約全部條款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