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號、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五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依台灣高等法院所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正,而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拘提未獲,顯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云云。
二、經查:聲請意旨既有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二紙、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未獲函各一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業已逃匿無疑,具保人之保證金自應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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