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罪,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乙○○因犯偽造文書罪,經具保人甲○○繳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送達回證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傳拘代執行之公函等為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黃麟倫法官楊皓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李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