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312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李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爰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於民國97年9
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1年1月7日向泛亞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
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另於民國98年8月1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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