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30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葉竺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 侯淑娟 於民國100年12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年05月06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查案外人 葉駿耀 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年05月16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2月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
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㈢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