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一紙,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叁佰壹拾│││││0││肆││└─┴───────────────┴──────────────┴───┴────┴───┘------------------------------------------------------------------------------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
一、希於三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登載當地日報一天(務請詳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並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
二、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証券欲聲請除權判決,應由聲請人自行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六個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三、請先核對附表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