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應依後附計算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英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胡勤義計算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二百九十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資│六百二十二元││├───────┼─────────┼────────────┤│測量費用│四千元││├───────┼─────────┼────────────┤│本件郵資│一百零二元││├───────┼─────────┼────────────┤│合計│一萬一千零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