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837號原告 羅吉倫 被告 李艷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中簡字第12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8號),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方面:兩造均使用LINE通訊軟體,並均加入名為「臺灣陸配聯合總會」群組,原告於民國105年8月5日下午4時37分許,在上開群組張貼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之大陸配偶參加藏傳佛教某位喇嘛來台中市舉辦活動之照片。被告因見原告發表前開內容,先於同日下午4時52分許起,在該群組發表「我們大陸配反對達賴喇叭(按:應指喇嘛)進我們的群,包括你是民進黨的人」、「你羅吉倫」等訊息,經原告回應「別亂扣帽子」、「你要罵誰是你家事」、「誰才是民進黨」等訊息後,被告明知該群組當時有310名成員,為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群組聊天室,竟在該群組回應「你要知趣,這不是你在的群裡,回你綠蛆群裡」、「不敢露真面目,是不是綠蛆,逃不過我的眼睛」、「羅吉倫就是你是綠蛆」等文字辱罵原告,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罪,提起公訴在案。而原告自74年5月加入國民黨至今逾30年,為忠貞黨員,從事軍職20年退役,目前擔任臺灣省新聞記者協會理事,並義務無償服務陸配之社團,被告以粗鄙言詞誣衊原告之人格名譽,造成陸配間甚多不利原告之流言,貶損原告人格名譽,且於刑事案件進行期間,仍恐案件勝訴,日後被告將挾怨報復,精神折磨不可謂不大,因名譽無價,被告所為造成原告名譽與精神損失無法計算,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證(見附民卷第2頁),且被告因前揭事實亦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258號公判決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核閱屬實,是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原告所主張之被告侵權行為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於上開時間,以上開方式,故意以貶抑之言詞嘲諷原告,確致被告名譽受損,且情節重大,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獲有碩士學位,擔任臺灣省新聞記者協會理事,名下無不動產,有投資多筆,105年所得約40餘萬元,被告為高中畢業,名下有不動產多筆,財產總額約500餘萬元,105年所得約1千餘元,業據原告自陳在卷,並有刑事調查筆錄被告教育程度之記載,及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卷第8頁),本院審酌被告在前揭時間,以貶抑之言語,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群組侮辱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並斟酌兩造之身分、所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藉金99萬元,尚屬過高,:
六、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