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開被告因本院96年度簡字第444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楊得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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