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黃鈺媖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二庭法官蕭道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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