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93年度毒偵字第4478號),由被告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