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百慶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0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1宣告刑欄「有期徒刑六月」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三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1宣告刑欄「有期徒刑三月」部分誤載為「有期徒刑六月」,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