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148號聲請人 李宗霖 聲請人 李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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