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請人 洪伯宗 (即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9年5月6日就任克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由於資產尚未處分完竣,清算期間將屆,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調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