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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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華選任辯護人黃福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2年度偵續一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莊書雯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