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陳蒨儀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