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23號聲請人 程文晉 即財團法人 程欲明 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
張非武 即財團法人程欲明學術基金會之董事 張澤乘 即財團法人程欲明學術基金會之董事 黃棋楓 即財團法人程欲明學術基金會之董事 王渡 即財團法人程欲明學術基金會之董事 林宜燕 即財團法人程欲明學術基金會之董事 劉嘉玲 即財團法人程欲明學術基金會之董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財團法人捐贈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財團法人程欲明學術基金會董事長 程張非武 之記載,應更正董事長為程文晉;另程張非武應更正為財團法人程欲明學術基金會之董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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