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丙○○癸○○壬○○乙○○戊○○○辛○○子○○庚○○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各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又上訴人癸○○於上訴狀之具狀欄上並未簽名或蓋章,此部分其上訴程式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癸○○應於上開同一期間一併補正(請攜帶身分證到院補正),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附圖-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民國98年8月30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附表┌─┬────┬──────────┬───────┬──────┐│編│上訴人│占用原告土地面積│上訴利益(即面│應徵第二審裁││號│││積×公告現值)│判費│├─┼────┼──────────┼───────┼──────┤│1│甲○○│占用系爭381地號土地│62萬0,535元│1萬0,245元││││如附圖編號H部分面積││││││50.45㎡。│││├─┼────┼──────────┼───────┼──────┤│2│丁○○│占用系爭401地號土地│21萬4,125元│3,480元││││如附圖編號F部分面積││││││17.13㎡。│││├─┼────┼──────────┼───────┼──────┤│3│丙○○│占用系爭381、401地│369萬3,690元│5萬6,445元││││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1部││││││分面積45.02㎡;系爭││││││381、442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2部分面積20││││││2.85㎡、A3部分面積52││││││.43㎡;以上合計300.││││││3㎡。│││├─┼────┼──────────┼───────┼──────┤│4│癸○○│占用系爭381地號土地│141萬6,837元│2萬2,587元││││如附圖編號D部分面積││││││115.19㎡。│││├─┼────┼──────────┼───────┼──────┤│5│壬○○│占用系爭381地號土地│76萬3,461元│1萬2,555元││││如附圖編號E部分面積││││││62.07㎡。│││├─┼────┼──────────┼───────┼──────┤│6│乙○○│占用系爭381、442地│39萬6,798元│6,450元││││號土地如附圖編號C部││││││分面積32.26㎡。│││├─┼────┼──────────┼───────┼──────┤│7│戊○○○│占用系爭381、401地│274萬9,788元│4萬2,337元││││號土地如附圖編號B1部││││││分面積29.34㎡;系爭││││││381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B2部分面積10.51㎡││││││;系爭381、442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B3部分││││││面積183.71㎡;以上合││││││計223.56㎡。│││├─┼────┼──────────┼───────┼──────┤│8│辛○○│占用系爭381地號土地│81萬4,137元│1萬3,380元││││如附圖編號G1部分面積││││││57.30㎡、G2部分面積││││││8.89㎡,以上合計66.1││││││9㎡。│││├─┼────┼──────────┼───────┼──────┤│9│子○○│占用系爭381地號土地│54萬1,938元│8,925元││││如附圖編號J部分面積││││││44.06㎡。│││├─┼────┼──────────┼───────┼──────┤│10│庚○○│占用系爭381地號土地│57萬2,442元│9,420元││││如附圖編號I部分面積││││││46.54㎡。│││├─┴────┴──────────┴───────┴──────┤│說明:││單位:新台幣。面積單位:㎡(即平方公尺)│└────────────────────────────────┘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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