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8之犯罪係於95年7月1日前為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
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並於95年7月
1日施行,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共18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判決書4份、宣示判決筆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已逾
6月有期徒刑,即不合易科罰金之要件,故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4日│97年11月3日│97年9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雲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毒│雲林地檢97年度偵││案號│第5680號│偵字第2004號│字第607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後││││分院││事├────┼────────┼────────┼────────┤│實│案號│97年度六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20號│98年度上易字第││審││441號││225號││├────┼────────┼────────┼────────┤││判決日期│97年12月25日│98年1月20日│98年4月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定│││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六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20號│98年度上易字第││││441號││225號││├────┼────────┼────────┼────────┤││判決確定│98年1月9日│98年1月20日│98年4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7日│97年9月30日│97年10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案號│字第6075號│字第6075號│字第607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審││225號│225號│225號││├────┼────────┼────────┼────────┤││判決日期│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225號│225號│225號││├────┼────────┼────────┼────────┤││判決確定│98年4月27日│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8月12日│97年8月18日│97年9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案號│字第6075號│字第6075號│字第607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審││225號│225號│225號││├────┼────────┼────────┼────────┤││判決日期│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225號│225號│225號││├────┼────────┼────────┼────────┤││判決確定│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9月9日│97年9月12日│97年9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案號│字第6075號│字第6075號│字第607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後││分院│分院│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審││225號│225號│225號││├────┼────────┼────────┼────────┤││判決日期│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定││分院│分院│分院││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225號│225號│225號││├────┼────────┼────────┼────────┤││判決確定│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98年4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13│14│15│├──────┼────────┼────────┼────────┤│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4日│97年1月間某日│97年農曆過年前後│││││一星期之某日下午│││││3、4時│├──────┼────────┼────────┼────────┤│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案號│字第6075號│字第6147號│字第614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分院││││事├────┼────────┼────────┼────────┤│實│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審││225號│號│號││├────┼────────┼────────┼────────┤││判決日期│98年4月7日│98年4月21日│98年4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決││225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4月7日│98年5月7日│98年5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7年農曆過年前後│97年農曆過年前後│94年農曆過年前後│││一星期之某日傍晚│一星期之某日下午│一星期之某日中午│││某時│2、3時│某時│├──────┼────────┼────────┼────────┤│偵查機關年度│雲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案號│第6147號│字第6147號│字第314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4月21日│98年4月21日│98年4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98年度易字第117││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5月7日│98年5月7日│98年5月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數罪││││├──────┼────────┼────────┼────────┤│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