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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