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9號上訴人即被告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中華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7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