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林陳春美林孟光 之繼承人
林世震 即林孟光之繼承人 林世祐 即林孟光之繼承人 林世享 即林孟光之繼承人 林世晨 即林孟光之繼承人 郭姿幸 即林孟光之繼承人兼上列六人共同代理人 林世杰 即林孟光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世澤 即林孟光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孟光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林孟光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死亡後由聲請人等8人繼承,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第2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第2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精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17-│股票│69│69,000││││70ND000085││││├──┼─────────────┼────────┼──┼──┼───┤│002│台精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1-│股票│31│31,000││││73ND0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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