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蔡心婦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方志偉 律師訴訟代理人方志偉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許金盛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陸清敏